商标恶意撤三规制路径:价值理性回归与制度完善

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是我国清理闲置商标、盘活商标资源、促进商标实际使用的重要制度设计,但在实践中,该制度却被部分主体滥用,针对正常使用的商标恶意提起 “撤三” 申请以牟取不正当利益。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 行为不仅增加了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与经营风险,还不正当占用社会资源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,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。此类行为的出现,本质是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所致,唯有让制度回归价值理性,从程序规则和责任机制层面完善相关设计,才能实现对恶意 “撤三” 的有效规制。

商标恶意撤三规制逻辑与制度完善示意图

一、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 的制度根源:工具理性的偏倚

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 的滋生,与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长期以来的工具理性主导密切相关。工具理性以实现特定行政目标为导向,追求结果与效率,而忽视了行为本身的价值正当性,这一倾向在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中体现为三大特征,也成为恶意 “撤三” 行为的制度诱因。

  • 其一,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。我国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源于以商标管理为核心的立法传统,即便后续修法将依职权撤销改为依申请撤销,但其仍被定性为监管性、惩罚性措施,公权介入的正当性被过度强调,而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被弱化。
  • 其二,制度呈现明显的结果导向。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的核心价值本是通过激励商标使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,但实践中却将 “撤销闲置商标” 这一事实结果等同于制度功能的实现,过度放大其释放商标资源的功效,模糊了事实与价值的边界,违背了立法初衷。
  • 其三,制度弱化了商标权人的积极作用。商标权人是商标使用的核心主体,而 “撤三” 制度设计中,申请人仅需简单说明情况即可启动程序,商标权人则陷入被动举证的境地,制度预设了商标权人违背使用初衷的前提,忽视了其在商标使用中的主动地位。

在工具理性的主导下,行政机关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,最终导致了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功能异化,恶意 “撤三” 现象频发。

二、规制恶意 “撤三” 的核心出路:价值理性的回归

在工具理性失灵的背景下,规制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 的核心,是让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回归价值理性,重新审视制度设计的正当性,平衡公权与私权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,具体可从三个维度推进。

(一)私权理论重释:明确商标权的核心属性

商标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,其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源于商标权人的实际使用与商誉积累,而非单纯的符号注册,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背后的商誉,而非符号本身。从私权角度重新解读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,其核心考量应是商标权是否丧失存在的正当性,而非单纯维护公共秩序。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商标使用的干预需具备充分理由,且在 “撤三” 程序中保持中立,通过双方举证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撤销要件。

(二)公平价值审视:矫正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失衡

现行商标 “撤三” 程序以效率为优先取向,却造成了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:申请人启动程序的门槛低、无实质举证质证义务,而商标权人则需承担高额的举证成本,疲于应对程序。这种失衡为恶意 “撤三” 提供了可乘之机,实则违背了效率价值的初衷 —— 若行政审查因忽视公平引发恶意申请,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。因此,需在程序中嵌入公平价值,重新配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。

(三)诚信原则检视:界定恶意 “撤三” 的行为边界

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。实践中,恶意 “撤三” 本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,或是反复申请袭扰商标权人、迫使其进行利益妥协,或是企图通过撤销商标抢占优质商标资源,既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,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。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检视恶意 “撤三” 的标尺,是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础。

三、价值理性下的实操规制:制度完善与规则落地

回归价值理性并非单纯的理念转变,更需要落地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规则完善。当前针对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 的前端治理措施存在明显局限性,唯有从程序规则和责任机制双管齐下,才能实现对恶意 “撤三” 的理性规制。

(一)正视现有规制措施的局限性

目前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提高 “撤三” 申请门槛开展前端治理,如要求申请人提供资格证明、初步证据等。但此类措施的尺度难以把握,若限制过严,会打击善意申请人的积极性,影响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清理闲置商标的核心功能;且司法实践中,申请是否存在恶意并非判断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依据,行政机关仍需审查商标是否闲置,前端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意 “撤三” 问题。

(二)完善程序规则:融入公平价值,平衡各方权利

基于公平价值完善商标 “撤三” 程序,核心是弥补现有程序的漏洞,让申请人实质参与程序并承担相应义务。一方面,设置申请审查的反通知机制,商标权人提交答辩和证据后,行政机关应将相关材料转交申请人,要求其进一步陈述意见并举证,过滤恶意申请;另一方面,明确申请人的举证质证义务,将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作为恶意 “撤三” 的评估依据,并让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,改变当前书面审查下申请人 “零成本” 启动程序的现状。

(三)建立责任机制:依托诚信原则,强化法律救济

恶意 “撤三”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需建立对应的法律责任机制,为商标权人提供有效救济。从解释论角度,若申请人通过恶意 “撤三” 抢夺商标资源并进行后续使用、维权,可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制其行为;即便无后续行为,恶意 “撤三” 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,也应纳入该法的规制范畴。从立法论角度,可参照商标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,在《商标法》中为恶意 “撤三” 设置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条款,让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,为商标权人提供直接的行政与民事救济。

结语

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非对立,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,清理闲置商标、释放商标资源的工具目标,需以尊重商标私权、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为价值基础。规制商标恶意 “撤三”,本质是让制度回归立法初衷,通过价值理性的重塑,完善程序规则、建立责任机制,既保证商标 “撤三” 制度正常发挥清理闲置商标的功能,又遏制权利滥用行为,最终实现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,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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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2/12 18:09